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輸歐複合性食品之成分,含有以乳製品為原料隻食用香料,其法規適用疑義案,詳如說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函轉知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113年5月28日比貿字第 1130000316號函辦理。

二、倘複合性食品中僅含的動物源成分,係以乳製品為原料之食用香料(milk flavor) 屬 Regulation(EU) 1334/2008規範對象,該產品適用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EU)2022/2292 第20條第4項之規定,無須檢附衛生證明或進口商私人聲明。然進口商應確保產品獲進口查驗時,符合前述規定。

三、進口商應確保產品符合動物健康相關規則,包含香料所使用之乳製品應歷經至少與 Regulation(EU)2020/692 附錄(Annex)XXVII「B」欄位同等之減緩風險處理。

四、複合性食品所含之高度萃取產品(highly refined products,HRP,如香料)須來自列於Regulation(EU)2021/405附録XII之第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