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訂定「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 場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營養師法第十條。
三、「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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