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其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liyu@fda.gov.tw詳細資訊及檔案下載:《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