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2007669號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詳細資訊及檔案下載:《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