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部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公告訊息」網頁。四、考量目前相關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內涵未合於現行長照政策,應有調整之必要,故為掌握時效,有訂較短時間之必要性,爰對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6289(四)傳真:(02)85906090(五)電子郵件:nhfishchang@mohw.gov.tw詳細資訊及檔案下載:《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