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安全衛生及標示規定之食品用氣體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1300706號主旨: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安全衛生及標示規定之食品用氣體,請貴會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應落實原物料來源及其供應商管理,請查照。說明:一、近期衛生機關查獲食品製造業者使用瓶身標示「禁止用於食品」之氮氣,充填於米餅包裝之違規情事。經查氮氣主要是用於延緩食品氧化,作為食品包裝氣體。現行我國對氮氣管理原則,係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的規格,純度必須大於99%以上,並要求業者就使用氣體,提供規格項目、檢驗報告等資料備查。二、倘食品業者將禁止用於食品之物質流入食物鏈,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明定禁止事項之違規情事。爰請貴會協助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應遵守食安法等相關規範,並落實原物料來源及供應商管理,以維護消費者之飲食安全。◆ 公文.pdf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