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有關生產使用於食品加工製造之氣體或其他化學物質之相關說明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發文字號:經中一字第11031312640號 主旨:有關生產使用於食品加工製造之氣體或其他化學物質,且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定標準或管理要求者,在未公告列入食品添加物或加工助劑前,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3月23日FDA食字第1101300832號函辦理。二、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依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6條1項第2款規定:「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之產品,不得販售予食品製造工廠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除附表所列產品外,應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禁止用於食品」或「禁止添加於食品」之字樣。」三、食品加工用之氮氣、氬氣、氦氣及氧氣等氣體,目前不以食品添加物管理,業者產製之該等氣體規格如符合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所訂規格,且製成衛生管理、品保制度、產品標示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得用於食品之生產。又依本辦公室104年5月19日經中一字第10431327650號書函之原則,倘用於食品加工或生產之氮氣、氬氣、氦氣及氧氣等氣體符合前述規範,得免依前開附加負擔辦法第6條規定於外包裝標示「禁止用於食品」或「禁止添加於食品」之字樣。未來倘衛生福利部公告該等氣體為食品添加物或加工助劑,業者需向轄管工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產業類別(08食品製造業)及主要產品(089其他食品、0899位分類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變更登記。四、副本抄送各學、協公(工)會、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請將說明二、三轉知轄內會員。◆ 公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