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有關歐盟發布更新動物及其產品、複合性食品(composite product)等產品輸銷歐盟規定一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01301490號主旨:有關歐盟發布更新動物及其產品、複合性食品(composite product)等產品輸銷歐盟規定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0年5月11日防檢二字第1101481720號函副本辦理。二、歐盟過去以「含動物源產品之比率高低(50%以上或未滿)」做為複合性食品是否應受邊境查驗與檢附衛生證明判斷標準之一。惟自110年4月21日起實施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625後,複合性食品改以風險高低(risk-based)做為區分,以「是否須控溫運送或貯存」與「是否含加工肉品」為標準分別規範。三、另歐盟110年4月21日與4月26日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旨揭產品輸歐相關規定,包括低風險可穩定儲存且不含肉類之複合性食品可豁免邊境官方管制,及確定須在邊境接受官方管制措施之動物、含動物源性產品、動物副產品與複合性食品等相關清單之規範,詳請參閱附件。四、倘欲輸銷動物源複合性食品至歐盟,業者應保證僅選用歐盟會員國或核可輸銷歐盟之第三國特定加工動物源產品以製造複合性食品,敬請貴會轉知所屬。◆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