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有關食品及相關產品與健康食品宣傳內容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FDA企字第1101201676號主旨:邇來發現食品及相關產品與健康食品宣傳內容呈現「脫下口罩」之關聯示意,現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期間實屬不妥,請予修正,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1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公告辦理。 二、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三、鑑於我國境內之全體民眾皆應遵守旨揭防疫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於食品及相關產品與健康食品之宣傳內容中,呈現「脫下口罩」等類似之影片、圖文或同等意 義之表意,以免涉及違反相關規定。